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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法律知識:民法典新亮點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較長的、擁有法律條文較多的法律,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對推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深遠意義。其中不乏新的亮點,中公教育建議考生們備考行測常識判斷位時要特別注意這些新的規定。
1.原《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條分類討論,無子女的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也體現了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
2.原《收養法》規定的收養只限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民法典》第1102條規定凡是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年齡都應當相差40周歲,也就是說,無配偶女性收養男性也要受到年齡限制。
3.以前防止性騷擾的條款只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出現,《民法典》第1010條將受害人范圍擴大至男性,體現了對男女平等保護的性別平等理念。
4.原《合同法》規定了無權處分合同效力待定,而《民法典》規定,在無權處分情況下訂立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所有權要看是否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不能取得所有權則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5.《民法典》用“合同編”取代了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中的“債法總則”,其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被列為準合同。
6.緊急救助其實是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但是按照無因管理的原則,管理人負有適當管理的義務,即因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為了鼓勵人們互幫互助,《民法典》刪除了這一要求,減輕了救助人的注意義務。
7.房價高企,并非人人都通過買房來實現“住有所居”,《民法典》為保障人們享有長期穩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權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對的購買權、確立了承租人承租權。
8.《民法典》在脅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種可撤銷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9.《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30天的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再申請頒發離婚證。
10.原《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就是公證遺囑具有較高的效力,只有公證遺囑才能改變公證遺囑,為了更好地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第1142條將公證遺囑拉下神壇,規定以較后的遺囑為準。
11.《民法典》第16條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注意這個“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舉,更有利于保護胎兒利益,比如男方因車禍死亡,其未婚妻所懷胎兒娩出后如是活體,就可由監護人代為行使撫養費請求權。
12.《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事后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前轉讓抵押財產,一律需要征得抵押權人同意,這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轉,也不利于鼓勵交易。
13.以前法律只是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5條增加了說明彌補了漏洞,如果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跟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比如說車偷來又給別人開),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跟機動車使用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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